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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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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拟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明确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伪劣产品

2026-10-12来源:南方都市报(腾讯新闻)来源可溯源编辑:金融知识图谱编辑部
一句话摘要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10月29日;意见稿明确电子烟雾化物应含有烟碱、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并严禁以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

事实与数据标注来源的可查证报道第三方观点正文未含引述本站整理摘要 / 时间线 / FAQ 由编辑部归纳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就《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三部门表示,近期冒用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称及注册备案资质信息非法制售电子烟的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安全。

通告要点

  • 雾化物成分:电子烟雾化物应含有烟碱,不含烟碱的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
  • 产品定性:通过加热系统形成气溶胶供人抽吸的雾化器,雾化机理与电子烟一致,属于电子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 严禁冒名制售:严禁各类以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
  • 严禁互联网销售:严禁互联网非法销售电子烟。

对已取证主体的要求

  • 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经营主体,须严格按照获准注册、备案的型号规格、结构组成、适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严禁通过改变产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等方式制售电子烟。
  • 已取得食品等其他产品生产许可的经营主体,须严格按照许可申报的产品类别、主要原料开展生产经营,严禁通过超出许可范围等方式制售电子烟。

背景

此前多地已发文明确严厉打击以医疗器械名义非法制售电子烟的行为,涵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行政许可、伪造冒用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假借医疗器械名义制售电子烟、利用互联网非法宣传销售电子烟等情形。此次三部门拟以全国性通告形式统一相关监管口径。

本文涉及的实体

机构
国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依法对烟草专卖品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实行专卖管理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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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注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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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不含烟碱的电子烟如何定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烟雾化物应含有烟碱,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

雾化器是否按医疗器械管理?

通过加热系统形成气溶胶供人抽吸的雾化器属于电子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意见反馈截止到什么时候?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

来源与说明

原始来源:南方都市报(2026年10月10日)、网易财经早报(2026年10月10日)转述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本文由编辑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核验状态:来源可溯源(已标注原始来源并给出原文链接,采编记录完整)。编辑责任:金融知识图谱编辑部。发现事实错误或表述不当?提交纠错,核实后会在本文「更新记录」中留痕。

更新记录

2026-10-12 15:15 自动采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