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
重庆证监局对潼南城投出具警示函,涉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
一句话摘要
证监会网站显示,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张超、徐佰仪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该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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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显示,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张超、徐佰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违规事实与依据
经查,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要素
- 当事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超、徐佰仪。
- 违规行为: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
- 依据条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
-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责任认定与监管背景
时任董事长张超、总经理徐佰仪对前述行为负主要责任,重庆证监局据此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通常涉及发行环节存在结构化安排、投资者代持等情形,可能使发行定价与真实市场需求脱节。监管部门对债券发行环节的合规性有明确要求,派出机构会通过现场检查、信息披露核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
机构
中
金融监管
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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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重庆市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时任董事长张超、总经理徐佰仪负主要责任。
来源与说明
原始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花顺财经报道(2026年10月11日)。本文由编辑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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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记录
2026-10-11 09:30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