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
监管通报优化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中型管理人申报比例不低于30%
一句话摘要
监管部门近日发布《优化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 纵深推进公募基金改革》机构监管通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拓宽产品适用范围,并稳妥推进存量固定费率产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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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券商中国报道,监管部门近日发布题为《优化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 纵深推进公募基金改革》的机构监管通报,对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注册安排予以优化完善,明确适度扩大参与机构范围、稳步拓展产品适用范围、稳妥推进存量固定费率产品改造等措施。
参与机构从头部扩展到中型管理人
通报明确,按照分类监管、稳步推进的原则,将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参与机构范围拓展至主动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居前的中型基金管理人。头部基金管理人发行的新模式浮费产品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新纳入的中型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低于30%;中小基金管理人可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布局。
一年试点后规模增至1373亿元
- 截至2026年6月底,全市场新模式浮费产品规模已从首批募集的259亿元增至1373亿元
- 行业已有超过40家基金管理人发行新模式浮费产品,多家保险、FOF等机构将其纳入核心配置池
- 产品适用范围拓宽后,支持开发采用浮动费率机制的主动量化、港股主题等偏股型产品
- 鼓励先对持有人基础较好、认可度较高的存量固定费率产品探索改造,稳妥变更为新模式浮动费率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扩容是对《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具体落实,标志着浮动费率改革从试点探索迈入加速推开的新阶段,将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长期利益的绑定。
机构
中
金融监管
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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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实体 / 同主题什么是新模式浮动费率基金?
指以业绩比较基准为基础、与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相挂钩的浮动管理费率公募基金产品。收益达到约定基准时按较高费率收取管理费,未达标则按较低费率收取,以此将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与投资者回报绑定。
来源与说明
原始来源:证券时报·券商中国关于机构监管通报的报道(腾讯证券转载页面)。本文由编辑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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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记录
2026-10-11 04:26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