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配套规则落地,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获准启动
新《公司法》施行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的配套规则陆续落地。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治理准则修订,明确审计委员会组成、职权与议事程序,监事会职能平稳过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关键环节,对董事会独立性与内控体系提出更高要求。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一制度调整为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带来实质变化。中国证监会随后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条款,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人员构成、职权范围与议事规则作出衔接安排,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由此进入操作阶段。
制度变化的核心内容
按照新《公司法》与配套规则,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对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的核查,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职权。
- 人员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过半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 专业要求: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强化财务监督能力
- 职权承接:原监事会财务检查、履职监督、提议召开股东会等职能平移至审计委员会
- 程序衔接:公司章程需相应修订,明确议事规则、表决机制与信息报送路径
规则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修订中明确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督职能虚化。对于过渡期安排,存量公司可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章程修改与机构调整,但涉及监事会撤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治理结构的影响
由董事会内设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改变了原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的监督格局。审计委员会成员本身即为董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一定重叠,因此独立性安排成为制度有效性的关键。独立董事占多数、会计专业人士参与、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等要求,正是针对这一问题的制度回应。
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不是简单的机构合并,而是监督重心从外部平行监督转向董事会内部的财务与内控监督,独立董事的实际履职能力将决定制度成效。
从实践看,审计委员会此前已在多数上市公司中承担财务报告审核、外部审计沟通等职能。承接监事会职权后,其工作范围扩展至对董事与高管的履职监督,工作强度与专业要求同步上升。部分公司需要在审计委员会下设专门工作组或借助内部审计部门力量,才能支撑扩展后的职责。
对市场与从业者的含义
对上市公司而言,章程修订、人员调整与议事规则重构需要在过渡期内完成,治理文件的合规性成为信息披露与监管问询的关注点。对独立董事而言,会计专业人士的需求上升,履职责任与时间投入相应增加。对投资者而言,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开会频次与异议记录,可作为观察公司治理质量的参考指标。对中介机构而言,内部控制审计与治理咨询需求可能增加。
整体看,这一制度调整属于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变化,短期影响集中在章程修订与机构设置,中长期影响取决于审计委员会能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而非流于形式。
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1990 年 11 月 26 日成立、12 月 19 日开业的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199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营业的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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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实体 / 同主题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是否意味着公司不再有监督机构?
不是。监督职能并未取消,而是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承接。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保留监事会或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二者择一。选择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其财务检查、对董事和高管的履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从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转为董事会内设委员会。
投资者应关注审计委员会哪些履职信息?
可关注公司章程中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与议事规则、成员构成中独立董事与会计专业人士的比例、年度内开会次数、对财务报告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意见,以及是否出现异议或弃权记录。此外,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机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情况,也是判断其是否实质履职的参考。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条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修订内容、证券交易所配套自律规则等公开制度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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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2T10:00+08:00 后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