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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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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监管局同日披露三张保险罚单,阳光产险浙江分公司被罚90万元

一句话摘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10月10日披露行政处罚信息,阳光财产保险浙江省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被罚90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合计被罚76万元。

事实与数据标注来源的可查证报道第三方观点正文未含引述本站整理摘要 / 时间线 / FAQ 由编辑部归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10月10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及其杭州中心支公司三家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处罚明细

三张罚单的违法违规事实均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其中,阳光产险浙江省分公司被罚款90万元,责任人叶胜被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当事人行政处罚内容
阳光财产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90万元;对叶胜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大家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警告并罚款41万元;对邢来警告并罚款8万元、陈虎警告并罚款0.8万元
大家财产保险杭州中心支公司罚款35万元;对吴锴辉警告并罚款7万元

条款费率监管

按照保险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使用经监管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是近年来保险业行政处罚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违规类型,监管同时追究机构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涉及的实体

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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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FAQ)

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什么要报批或备案?

条款费率关系投保人权益与市场秩序,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避免出现不合理定价、条款约定与宣传不一致等问题。

来源与说明

原始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本文由编辑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核验状态:来源可溯源(已标注原始来源并给出原文链接,采编记录完整)。编辑责任:金融知识图谱编辑部。发现事实错误或表述不当?提交纠错,核实后会在本文「更新记录」中留痕。

更新记录

2026-10-10 12:05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