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0月9日发布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共8章41条,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0月9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规定共8章41条,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对2017年起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系统性修订,也是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开发财险产品须坚持五项原则
规定明确,财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五项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 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不合理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
- 射幸合同原则: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应当存在不确定性。
- 风险定价原则: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规定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针对实践中个别公司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的问题,规定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系统性明确附加险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
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规定要求公司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明确从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到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同时要求评估在售产品并及时修订或清理注销,细化产品年度报告要求,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规定》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明确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
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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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实体 / 同主题《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什么时候施行?
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共8章41条,取代2017年起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哪些保险产品被明确禁止开发?
包括不具备或然性的产品、承保投机风险的产品、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的产品,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规定共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
原始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及新华社10月9日报道;机构观点引自证券时报公开报道。本文由编辑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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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9 17:40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