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
浙江证监局对湖州倍格曼采取责令改正 涉股权代持
一句话摘要
浙江证监局查明,湖州倍格曼新材料在申请新三板挂牌及挂牌后公开转让期间存在股权代持,导致股东持股信息、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周国旗及杨勇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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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挂牌后公开转让期间,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周国旗、杨勇等参与公司股权代持。
违规事实
监管查明,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信息、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截至2026年9月17日,上述股权代持仍未解除。
监管措施
-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国旗,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勇分别出具警示函;
- 相关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机构
中
金融监管
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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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实体 / 同主题湖州倍格曼因何被采取监管措施?
因在申请新三板挂牌及挂牌后公开转让期间存在股权代持,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信息、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
本次监管措施具体有哪些?
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国旗及杨勇分别出具警示函,并将相关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与说明
原始来源: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本文由编辑基于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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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记录
2026-10-09 10:30 首次发布